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九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會計各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卅條
本會得由會長敦聘資深之前任會長擔任榮譽會長。
第卅一條
本會財務處理辦法、選舉罷免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及議事規則,由家長委員會擬定並送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卅二條
本會解散後財產悉歸本校所有。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修正者,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報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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