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六條

本會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家長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會費金額,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定之。
家長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交由本會統籌管理並運用。
本會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公開募款。
本會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本會財務、會計等事項。

第廿七條

本校因舉辦學生員生福利事項或本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推動本校發展之相關校務活動,而有需要本會支援經費時,應由本校向家長委員會提出計畫、預算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經家長委員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可執行。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及財務組召集人共同具名,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依規定接受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必要之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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