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會議

第 廿 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廿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廿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但本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時得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改開座談會並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與相關議程,通知各會員代表並公布於本會辦公室門首及本校網站。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開會時因故不能出席,如須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者,限以書面為之,且每一出席者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一人、夫妻及監護人分別當選不同班級之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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