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其中會長、副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家長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及班級代表,連選得連任。
前項人員之任期,原則自當年十月十五日至翌年十月十四日止。但下屆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家長委員會委員及班級家長代表未如期改選產生時,由本屆人員以一個月為限繼續執行其任務。

第十四條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請辭生效,或其子女於學期中因轉學、休學、輟學等因素離校,其所賸任期不足二個月者,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其所賸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原因發生後十五日內,由其他家長委員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或由高年級副會長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惟其任期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五條    

會長之請辭,應向家長委員會提出辭職書,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生效。家長委員會應於決議後十五日內檢送請辭書連同會議記錄報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之辭職,應向會長提出辭職書,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生效力。其職位出缺時,不另補選。
家長委員會委員之請辭應向會長提出辭職書,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生效力,並於辭職生效日起十日內,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無故不親自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請辭,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後,由會長、副會長或家長委員會委員三人署名以本會名義通知之,並報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常務委員、家長委員會委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由本會通知之。
前二項所稱應出席會議係指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議。

第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得依法定程序罷免之;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不得被選為下屆之會長或副會長。
會長經罷免者,依法補選,並於選出後十日內報經台北市教育局核備後就任;副會長經罷免者,不另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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