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五條 本會依各級組織及功能,分別設立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組織,其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六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二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參與本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本會組織章程及其修正案。
三、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四、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
五、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六、選派代表參加依法令必須參與之本校各種委員會會議。
七、執行教育法令明定之家長會職權。
八、其他本章程規定及大會決議之事項。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應置委員二十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其中一至六年級各選出委員四人,幼稚園選出委員一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選出委員一人。
本校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其家長互推一人列席家長委員會。但已有原住民學生家長擔任委員者,不在此限。
會員代表大會於每學年選舉委員之同時,依得票數序選出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之候補委員。遇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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