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臺北市立幸安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係依據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及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暫行要點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台北市立幸安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全體在學學生家長應依據本章程組成學生家長會,定名為「臺北市立幸安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由本校提供校內適當之辦公場所及設備。 第一項所稱學生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維護本校學生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保障本校學生學習權與受教育之權益。
三、增進本校與學生家庭、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同促進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四條
本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日內,將本校在學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列冊送達本會,以利會務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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